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1)
131)成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132)五军制度:是清代对“充军”刑的称呼。充军源于明代,清朝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实际上清代的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33)监候: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监候与绞监候两种。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可经过秋审,综合各种情况再行判决。因此,监候虽是死罪,但仍有一丝获生的希望。
134)立决: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者有着严重的危害,一般都立即执行死刑。
135)“科场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其以江南科举考试出现受贿、舞弊情况为由,捕捉、流放、杀死士大夫数百人。其中不乏冤死冤坐者。
136)“奏销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其对三千多名积欠赋税的江南士大夫以褫革功名、枷号示众之刑。连仅欠一文钱的探花叶方霭亦不免。
137)“哭庙案”:是清初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苏州秀才为抗议县官贪酷,借顺治皇帝去世之机,聚集在文庙哭诉。这一举动被指斥为“震惊先帝之灵”,凡哭庙的秀才全部被处死。
138)官缺制度:是清代官制。即为了保证满族贵族的政治优势,规定某些特定的官职必须由特定民族的人员担任。朝廷六部各设满汉尚书。一般来说,要害部门的官职则由满人担任,地位卑微的小官吏则由汉人担任,不得任命满人充任。
139)“科道”:是清代监察机构的名称。清将明代设于六部的监察机构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地方则由按察使派出分巡道,布政使派出分守道对下属官吏进行监察。
140)“地丁合一”: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132)五军制度:是清代对“充军”刑的称呼。充军源于明代,清朝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实际上清代的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33)监候: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监候与绞监候两种。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可经过秋审,综合各种情况再行判决。因此,监候虽是死罪,但仍有一丝获生的希望。
134)立决: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者有着严重的危害,一般都立即执行死刑。
135)“科场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其以江南科举考试出现受贿、舞弊情况为由,捕捉、流放、杀死士大夫数百人。其中不乏冤死冤坐者。
136)“奏销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其对三千多名积欠赋税的江南士大夫以褫革功名、枷号示众之刑。连仅欠一文钱的探花叶方霭亦不免。
137)“哭庙案”:是清初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苏州秀才为抗议县官贪酷,借顺治皇帝去世之机,聚集在文庙哭诉。这一举动被指斥为“震惊先帝之灵”,凡哭庙的秀才全部被处死。
138)官缺制度:是清代官制。即为了保证满族贵族的政治优势,规定某些特定的官职必须由特定民族的人员担任。朝廷六部各设满汉尚书。一般来说,要害部门的官职则由满人担任,地位卑微的小官吏则由汉人担任,不得任命满人充任。
139)“科道”:是清代监察机构的名称。清将明代设于六部的监察机构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地方则由按察使派出分巡道,布政使派出分守道对下属官吏进行监察。
140)“地丁合一”: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