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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2)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115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2)

141)禁海令:清顺治十三年颁行。内容是规定沿海地区船只不得下海。凡有商民入海与台湾郑成功属下贸易,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其目的在于切断郑成功领导的海上反清武装与内地的联系。
  142)迁海令:清顺治十八年颁行。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后又扩大至五十里),变沿海地区为无人区,房屋城寨全部拆毁,港口全部堵塞,船只全部烧光。目的在于使台湾反清武装无人接应。康熙时,台湾郑氏降顺清廷后,才开海禁。
  143)“十三行”:是清代由官府指定的垄断对外贸易的商行。其充当外国人的全权代理,转达外商的要求,包销进口商品,代交关税,并采购各类出口商品。中国政府对外国商人的政令要求亦由商行转达。实际上成为外商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中介。
  144)“农忙止讼”: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规定。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否则官府一律不予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在这四个月中只准起诉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
  145)“词讼日”: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规定,也称“放告日”,在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的“农忙止讼”以外的八个月中,也不是每天都可起诉,清朝各地方政府都规定,只有在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也即“词讼日”起诉,官府才受理。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平民起诉。
  146)“自理词讼”:是清朝审判上的一种制度。州县官对可自行审结的笞杖以下案件,一般为户婚、钱债、田土、继承及轻微的刑事犯罪案,无须具引律例条文,可参酌天理、人情、国法作出判决,但案卷应登入“循环簿”,由知府及分巡道定期核查。
  147)“留养承嗣”: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
  148)幕友:是明清时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幕友和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49)胥吏:是清代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管理。许多官员由于不熟悉情况,政务全凭胥吏操作,是衙门里的地头蛇。幕友和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50)《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政权在洪秀全的领导下,于1853年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基本建国纲领。它规划了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改革方案,体现了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主要政策,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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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2)

2017-04-12 整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阅读:115次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2)

141)禁海令:清顺治十三年颁行。内容是规定沿海地区船只不得下海。凡有商民入海与台湾郑成功属下贸易,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其目的在于切断郑成功领导的海上反清武装与内地的联系。
  142)迁海令:清顺治十八年颁行。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后又扩大至五十里),变沿海地区为无人区,房屋城寨全部拆毁,港口全部堵塞,船只全部烧光。目的在于使台湾反清武装无人接应。康熙时,台湾郑氏降顺清廷后,才开海禁。
  143)“十三行”:是清代由官府指定的垄断对外贸易的商行。其充当外国人的全权代理,转达外商的要求,包销进口商品,代交关税,并采购各类出口商品。中国政府对外国商人的政令要求亦由商行转达。实际上成为外商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中介。
  144)“农忙止讼”: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规定。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否则官府一律不予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在这四个月中只准起诉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
  145)“词讼日”: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规定,也称“放告日”,在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的“农忙止讼”以外的八个月中,也不是每天都可起诉,清朝各地方政府都规定,只有在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也即“词讼日”起诉,官府才受理。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平民起诉。
  146)“自理词讼”:是清朝审判上的一种制度。州县官对可自行审结的笞杖以下案件,一般为户婚、钱债、田土、继承及轻微的刑事犯罪案,无须具引律例条文,可参酌天理、人情、国法作出判决,但案卷应登入“循环簿”,由知府及分巡道定期核查。
  147)“留养承嗣”: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
  148)幕友:是明清时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幕友和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49)胥吏:是清代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管理。许多官员由于不熟悉情况,政务全凭胥吏操作,是衙门里的地头蛇。幕友和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50)《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政权在洪秀全的领导下,于1853年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基本建国纲领。它规划了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改革方案,体现了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主要政策,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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