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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2)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154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2)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到秦人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3)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41)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2)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44)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共三十卷。
  50)《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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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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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2)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到秦人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3)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41)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2)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44)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共三十卷。
  50)《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此文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招生网 www.zlcjzsb.org 整编,如有转载、复印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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