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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173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15)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7)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来一直沿用。
  18)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19)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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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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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15)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7)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来一直沿用。
  18)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19)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此文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招生网 www.zlcjzsb.org 整编,如有转载、复印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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