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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4)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197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4)

161)“观审”: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确立的不平等制度。其规定,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关涉外人的案件时,所属国领事可前往观审。若观审人员认为审理不妥,可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甚至逐细辩论,并详报上宪。
  162)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16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164)《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根据孙中山先生“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于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财产法令。共5条。其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以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体现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
  165)“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而发布的法令。宣布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置办农具,不误农时,以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
  166)“权利平等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民权而颁布的法令。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67)“禁止买卖人口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保障人权而颁行的法令。宣布以前人口买卖的契约全部废除,不再有主奴名分。以前的主奴关系,视为雇主雇人关系。此后买卖人口均为违法之举。
  168)《普通教育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为“启文明而速进化”制定的促进教育的办法,其内容有: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奖励女学、禁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等。
  169)《报律》: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的。其规定,一切新闻出版人员均须依法注册,若发现出版物有流言攻击共和国政体者,则可停止其出版,发行人、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毁坏个人名誉,经被污者提出诉讼,审明后应依法惩处等。后因有钳制舆论,未经参议院议决等原因而遭到强烈抵制,予以取消。
  170)禁烟法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而颁行的法令。其规定吸食鸦片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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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4)

2017-04-14 整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阅读:197次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4)

161)“观审”: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确立的不平等制度。其规定,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关涉外人的案件时,所属国领事可前往观审。若观审人员认为审理不妥,可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甚至逐细辩论,并详报上宪。
  162)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16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164)《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根据孙中山先生“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于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财产法令。共5条。其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以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体现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
  165)“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而发布的法令。宣布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置办农具,不误农时,以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
  166)“权利平等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民权而颁布的法令。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67)“禁止买卖人口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保障人权而颁行的法令。宣布以前人口买卖的契约全部废除,不再有主奴名分。以前的主奴关系,视为雇主雇人关系。此后买卖人口均为违法之举。
  168)《普通教育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为“启文明而速进化”制定的促进教育的办法,其内容有: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奖励女学、禁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等。
  169)《报律》: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的。其规定,一切新闻出版人员均须依法注册,若发现出版物有流言攻击共和国政体者,则可停止其出版,发行人、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毁坏个人名誉,经被污者提出诉讼,审明后应依法惩处等。后因有钳制舆论,未经参议院议决等原因而遭到强烈抵制,予以取消。
  170)禁烟法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而颁行的法令。其规定吸食鸦片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此文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招生网 www.zlcjzsb.org 整编,如有转载、复印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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