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考专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考是湖北省高校中开展本科特色班招生自考最优秀的学校之一,开设专业:行政管理、英语、法律、广告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工程,通过率高,是湖北自考首选院校... 【查看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 常见问答 > 正文

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0)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50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0)

121)“申明亭”:是明初民间半官方组织机构。由本乡人推举公正老人三五人为长,报官备案,主要职责是申明教化,调解息讼。调解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调解后仍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后废弛。
  122)“乡约”制度:是明中期民间半官方组织,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半月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解纠纷。当事人同意和解的,记入”和簿“;不同意的可向官府起诉。
  123)“拟律”:是明代下级司法机关对没有终审判决权的案件,在搞清全部事实后,对适用法律条文及判决提出建议。将被告及案卷移送上一级司法机构。
  124)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125)朝审: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复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定夺。朝审号称“重视人命”,但实际上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的只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126)大审:是明代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源于汉唐时皇帝“录囚”的惯例。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外省由中央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至各省省城,会同巡按御史审理上述囚犯,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127)《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128)条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源于明代。一般专指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2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30)事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常见问答
学院首页 自考专科 自考本科
院校动态 成人高考 网络教育
招生专业 常见问题 网上报名

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0)

2017-04-09 整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阅读:50次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0)

121)“申明亭”:是明初民间半官方组织机构。由本乡人推举公正老人三五人为长,报官备案,主要职责是申明教化,调解息讼。调解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调解后仍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后废弛。
  122)“乡约”制度:是明中期民间半官方组织,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半月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解纠纷。当事人同意和解的,记入”和簿“;不同意的可向官府起诉。
  123)“拟律”:是明代下级司法机关对没有终审判决权的案件,在搞清全部事实后,对适用法律条文及判决提出建议。将被告及案卷移送上一级司法机构。
  124)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125)朝审: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复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定夺。朝审号称“重视人命”,但实际上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的只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126)大审:是明代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源于汉唐时皇帝“录囚”的惯例。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外省由中央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至各省省城,会同巡按御史审理上述囚犯,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127)《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128)条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源于明代。一般专指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2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30)事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此文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招生网 www.zlcjzsb.org 整编,如有转载、复印请注明出处。)

电脑版手机版


Copyright 2009-20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交流信息网站,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