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6)
81)茶引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茶引”是茶商缴纳茶税后,获得的茶叶专卖凭证。茶商于官场买茶,缴纳百分之十的引税,产茶州县发给茶引,凭此引贩运茶可免除过税。这种茶引,类似现代的购货凭证和纳税凭证,同时也具有专卖凭证的性质。82)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是宋初管理登闻鼓的机关,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凡欲向皇帝报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闻,登闻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闻检院进状。
83)登闻检院:简称检院,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检”指密封书状。检院处理鼓院不予受理的书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接受。
84)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85)翻异别推制: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86)《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大法令》。太宗窝阔台曾重颁。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87)《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分为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编。
88)《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为基础,编成新的法规集成,颁行全国。
89)《经世大典》:是元文宗时中央官吏奉命修成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全称《皇朝经世大典》。仿照唐宋《会要》体例。
90)《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和《新集》组成。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