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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3)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51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3)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
  53)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54)《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的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57)“三司推事”: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59)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违者处刑。
  60)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二是“抽分”,三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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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3)

2017-04-06 整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阅读:51次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3)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
  53)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54)《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的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57)“三司推事”: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59)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违者处刑。
  60)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二是“抽分”,三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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