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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3)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自考招生网 日期:2017-04 查看:187次 电话:027-86646545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3)

       151)乡官保举:是太平天国创建的具有朴素民主性质的地方官吏选拔制度。“乡官”指县以下的军政官吏,这些官吏的产生由两司马提名,层层审核,最后由天王决断。以“能遵守条命及力农”为保举条件,规定保举者保举得当则赏,不当则罚。乡官保举制度对封建官僚制度是一个冲击,团结了广大农民,增强了政权的战斗力。
  152)《资政新篇》:是在革命面临严重困难下,1859年由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共分“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大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的改革措施,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由于忽视了土地问题,加之以当时客观环境的复杂,它未得到认真执行。
  153)《宣示预备立宪谕》:为了抵制革命,迎合帝国主义的需要及拉拢立宪派,清政府于1906年1月颁发了预备立宪的谕令。其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并以民智未开作为拖延立宪的借口。这道预备立宪谕令实际上是对人民的欺骗。
  154)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155)《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
  156)《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完成,共1008条。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它是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下完成的。发交讨论后,各地商会认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提出“商法调查案”,未获结果,清朝即告灭亡。
  157)《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
  158)《各级审判厅办事章程》:是清政府1907年12月奏准颁行的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规。共有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五章,120条。内容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区分以及审判依据、审级、回避、诉讼程序等。
  159)《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部法院组织法。该法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及司法行政事务等。但实际上未能认真实行。
  160)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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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大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3)

2017-04-14 整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网 阅读:187次

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3)

       151)乡官保举:是太平天国创建的具有朴素民主性质的地方官吏选拔制度。“乡官”指县以下的军政官吏,这些官吏的产生由两司马提名,层层审核,最后由天王决断。以“能遵守条命及力农”为保举条件,规定保举者保举得当则赏,不当则罚。乡官保举制度对封建官僚制度是一个冲击,团结了广大农民,增强了政权的战斗力。
  152)《资政新篇》:是在革命面临严重困难下,1859年由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共分“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大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的改革措施,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由于忽视了土地问题,加之以当时客观环境的复杂,它未得到认真执行。
  153)《宣示预备立宪谕》:为了抵制革命,迎合帝国主义的需要及拉拢立宪派,清政府于1906年1月颁发了预备立宪的谕令。其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并以民智未开作为拖延立宪的借口。这道预备立宪谕令实际上是对人民的欺骗。
  154)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155)《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
  156)《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完成,共1008条。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它是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下完成的。发交讨论后,各地商会认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提出“商法调查案”,未获结果,清朝即告灭亡。
  157)《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
  158)《各级审判厅办事章程》:是清政府1907年12月奏准颁行的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规。共有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五章,120条。内容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区分以及审判依据、审级、回避、诉讼程序等。
  159)《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部法院组织法。该法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及司法行政事务等。但实际上未能认真实行。
  160)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此文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招生网 www.zlcjzsb.org 整编,如有转载、复印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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