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5)
71)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72)过割赋税: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73)糊名考校法: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74)誊录试卷法: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作弊。
75)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76)谏院:宋代将唐代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机构,叫谏院。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
77)官般法:又称“官般官卖法”,是宋朝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的制度,是官卖的主要形式。般,即搬运,指地方官政府将官制食盐和收购的民制食盐搬运到销售地发卖。
78)折中法:是宋代的一种食盐专卖办法。由“入中”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为宋初“工商”的主要形式。太宗年间,由于北方边境军需匮乏,下令商人往边郡入纳粮草,称为“入中”。官府按路途远近及物资性质,优价折酬发给商人特殊的有价证券“交引”,商人凭此到指定场所兑支现金,也可据此购买食盐,贩运赢利。
79)引交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即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茶商购买交引,取得茶叶专卖权,便可凭交引到指定地点提取茶叶进行贩卖。交引是官府发给茶商的提货单,也是专卖许可证。交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80)贴射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是茶商向官府贴纳官买官卖应得的净利后,官府发给贴纳凭证,茶商持凭证直接向园户购茶贩茶的办法。贴射法保障了官府应得的茶利,又减少了官府买卖茶叶所支出的费用。